大學校院應屆畢業僑生含港澳生及外籍生申請畢業後在台實習事宜
因校內彙整作業需求,請符合申請之僑外生(本年度畢業生)備妥相關申請文件,於5月20日前送職涯中心彙辦。 |
依據 |
教育部113年4月11日臺教文(五)字第1132501798號函 |
申請日期 |
- 本年度教育部統一收件時間為6月14日,職涯中心為校內彙整作業需求,請符合申請之僑外生備妥相關申請文件送職涯中心彙辦。
- 其他收件時間:申請人至遲應於居留效期屆滿之二個月前,向職涯中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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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
在臺未曾設有戶籍之僑外生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取得符闔第三點規定之擬實習機構同意實習文件(包括實習內容、津貼及期程等),至遲應於居留效期屆滿之二個月前,向學校提出畢業後實習之申請:
- 畢業當學期可取得碩士以上學位,在學期間無退學情形者。
- 畢業當學期可取得大學學位,在學期間無退學情形,且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達七十分以上,經所就讀學系主管書面推薦者。
- 畢業當學期可取得學士以上學位,在學期間曾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之技能競賽或科技展覽,獲得獎項,或有其他領域特殊優異表現,經就讀學校或國內具公信力機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書面推薦者。
- 畢業當學期可取得學士以上學位,在學期間無退學情形,且已通過第一階段醫師國家考試,申請接受一般醫學訓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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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程序 |
- 申請僑外生學生應先檢具下列申請資料,於職涯中心公告期限內向職涯中心提出申請:
(1) 畢業僑外生在臺實習申請表、歷年成績單及擬實習機構之同意書。
(2) 實習機構相關證明文件:
- 屬企業者,其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採購實績證明文件影本及其他足資審核之相關文件影本。但實習機構為新設企業或金融服務業在臺辦事處者,得免附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屬各部會所屬財團法人者,其立案證明、組織章程及其他足資審核之相關文件影本。
- 屬外僑商會者,應提具商會正式申請函。
- 屬提供大專校院校外實習課程或訂有產學合作契約之企業、法人或機構者,應提具實習或產學合作契約相關文件影本。
- 屬衛生福利部核定公告之一般醫學訓練計畫主要訓練醫院,應提具衛生福利部相關公告函影本。
- 職涯中心於收件後,將對提出實習申請之畢業僑外生應依「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規定進行審查。經評估實習機構合格,實習內容、性質與就讀科系所相關者,即向教育部提出實習許可之申請,待教育部回覆審核結果,再通知申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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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請至以下網站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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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 教育部函
- 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 中文 英文
- 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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